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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年“说文解字”:“卯兔”有哪些文化内涵?******

  中新网北京1月20日电(记者 上官云)转眼间,农历兔年来了。按照生肖纪年的说法,十二生肖包括鼠、牛、虎、兔、龙、蛇、马、羊、猴、鸡、狗、猪,流传至今。

  十二生肖的历史很悠久,据说在先秦时期已有相关记载。北京中外文化交流研究基地副主任孟德宏表示,兔子的生命力极强,我们的先民很早就将兔子当做瑞兽加以看待,《瑞应图》中记载,“赤兔大瑞,白兔中瑞”。

  他在接受中新网记者专访时提到,结合十二地支,人们常常说的“卯兔”,本身其实代表着黎明、春天、无限的生机与活力。

资料图:南京市工艺美术大师、非遗剪纸传承人陈耀在其工作室展示他创作的兔年剪纸作品,迎接新春佳节的到来。 中新社记者 泱波 摄

  “卯兔”的“卯”有啥含义?

  关于十二生肖或者说“属相”的起源,有着不同说法。有观点认为,生肖文化起源于图腾文化;也有观点认为,十二生肖起源于动物崇拜。

  在人们的口口相传中,也常常能听到“卯兔”的叫法。孟德宏认为,“卯”是十二地支之一。用“卯”来与“兔”相对应,说明古人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着某种特定的联系。

  “卯”的甲骨文字形,则很像是门被打开的样子,例如《说文解字》认为“卯”“象开门之形”,并指出“二月为天门”。在此基础上,段玉裁解释为“卯为春门,万物已出”。

  同时,《说文解字》也将“卯”音训为“冒也。二月万物冒地而出”。段玉裁引用《律历志》进一步阐发说,“卯之为言茂也。言万物茂也”。

  从文字学角度来看,“冒”有草木萌生之意,“茂”可以指草木繁盛,指的就是人间二月草长莺飞的美好时光。就四季而言,“卯”意味着春意浓浓;就一天而言,“卯”在时间上指早上五点到七点左右,代表着破晓的黎明。

资料图:市民在北京一花卉市场挑选年宵花,迎接中国农历兔年。 中新社记者 张宇 摄

  “综合起来看,‘卯’的甲骨文字型传递的就是开门纳福的寓意,万物从冬季的沉睡中复苏。”孟德宏说。 

  兔子是人们眼中的瑞兽

  依据甲骨文来看,孟德宏认为,“兔”基本就是“兔子”的象形。《说文解字》如此解释“兔”,“兽名,像踞,后其尾形”。

  长长的大耳朵,萌态十足,这是“兔子”给人们留下的印象之一。孟德宏说,兔子的生命力很强,很早就被先民们当做瑞兽加以看待。

  “兔子的繁衍能力也很强,因为这些特点,它们在民俗文化中很受老百姓的喜爱。”他解释,在民俗传统中,先民们大多都有“生殖崇拜”,期待多子多孙、人丁兴旺。

  据《瑞应图》载,“赤兔大瑞,白兔中瑞”。古时人们发现白兔以后,大多会敬献给朝廷,以显示国富民强。

  此外,《三国演义》中吕布的坐骑就叫做“赤兔马”。孟德宏觉得,以“赤兔”命名骏马,很可能和兔子跑得快这个特点有关。

资料图:图为济南市民在家中张贴兔年福字。 赵晓 摄

  兔子善于奔跑,所以也有“静如处子动如脱兔”一说。汉字“逸”即从兔会意,表示的就是像兔子一样飞快地奔跑,这种奔跑的姿势优美、飘逸,能引起人们很好的审美体验。

  所以,人们常常说的“卯兔”,本身其实代表着黎明、春天、无限的生机与活力。

  “兔”的文化内涵

  在中国传统生肖文化中,兔子活泼机灵,是活力和幸福的象征。

  比如,嫦娥奔月在中国是耳熟能详的民间传说,当人们想起广寒宫、桂花树时,往往也会想到可爱的玉兔。

  孟德宏认为,憨态可掬的“兔儿爷”也是中国民间艺术的产物,其造型生动诙谐,深受儿童喜爱,寄寓着人们各种美好的愿景。

  可爱的兔子为何能被选入十二生肖?孟德宏认为,除了传说和民间故事之外,也可能因为兔子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他提到,大文学家韩愈写过一篇文章,叫做《毛颖传》,第一段讲“毛颖者,中山人也。其先佐禹治东方土,养万物有功,因封于卯地,死为十二神”,也佐证了上述说法。

  日常生活中,与“兔”相关的成语典故也很多,常见的比如狡兔三窟、守株待兔等等。

资料图:《钱兔似锦》内画作品。 王天祥 摄

  玉兔呈祥与花好月圆

  对中国人来说,包括兔子在内的十二生肖不只是简单的动物形象,更是刻在记忆深处的文化符号。

  孟德宏说,《礼记》中对“兔”这个字有相关记载。此外,陆佃云,兔,吐也。明月之精,视月而生。故曰明视。所以人们很早之前就把月亮和兔子联系在一起了。

  “而且大家常说花好月圆,春节、中秋等都是我们特别重视的节日,最盼望的就是团圆,兔子就成为月亮乃至团圆的一个代名词。”他说。

  正所谓“玉兔呈祥”,在各式剪纸窗花、绘画作品中,经常会有兔子的身影出现,寄托着人们的美好心愿,也彰显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甲骨文中的‘兔’字就是象形字,很好地抓住了兔子外形最突出的特点。这就是咱们先民们造字时很了不起的地方,生动传神地传递出语义信息。”孟德宏由衷地感叹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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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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