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禁售大陆一款零食后萧亚轩“正在偷吃”照流出 绿媒反应******
【环球网报道】螺蛳粉之后,台“经济部”17日又宣布大陆“黄飞红麻辣花生”不准输入台湾。就在此时,台湾女星萧亚轩19日被流出“偷吃黄飞红麻辣花生”的截图,对此,岛内亲绿媒体《自由时报》有点酸,称“陆制花生有那么好吃?”该媒体还引述萧亚轩经纪人的说法,称该截图并非现在的,是几年前的。
据台湾中时新闻网报道,近日因大陆一款螺蛳粉包装上的文字引发议论,台“经济部长”王美花17日称,市面上的螺蛳粉“不是走私就是虚报”,将要求下架。此外其他大陆零食也被波及,其中“黄飞红麻辣花生”也不准输入台湾,台“经济部”要求相关平台下架。
亲绿的《自由时报》报道称,微博网友19日流传的一张截图中,萧亚轩疑似是在粉丝聊天群与粉丝互动,她先是发出一包已开封的“黄飞红麻辣花生”照片,接着称自己“正在偷吃”。对于这个话题,该媒体在新闻标题中酸称,“陆制花生有那么好吃?”
该媒体还称,萧亚轩的发言引起大陆网友评论:“想吃就吃,不用偷吃”、“萧亚轩,够意思,欢迎来大陆开演唱会参加综艺节目”。报道转而又引述台媒报道称,萧亚轩的经纪人回应说该截图并非现在的,而是几年前的。
据台湾ETtoday新闻云报道,萧亚轩近年将事业重心转移到大陆,参加不少综艺节目,后来因于2021年2月被爱犬咬伤脸,不得已在家休养了一年多,直到去年现身第33届台湾金曲奖颁奖典礼,宣布回归台湾歌坛。
此前,《自由时报》等岛内媒体炒作,鼓吹“台独”的台湾“基进党”台南市议员李宗霖爆料大陆“统战食品渗透台湾”。缘由是近期有一款由台南代理商代理的大陆螺蛳粉食品输入到台湾,包装上出现文字“你是中国人,我也是中国人,四舍五入一下,你就是我的人”。李宗霖声称这些文字“统战意味浓厚”,建议下架。对此,有岛内网友当时讽刺道:好可怕哦,买包螺蛳粉来吃就会被“统战”了?
台“经济部”宣布要求下架大陆螺蛳粉后,又有更多的大陆零食受到了限制,如“黄飞红麻辣花生”也确定不准输入台湾,将要求相关平台下架,至于很多台湾人爱吃的大陆零食“魔芋爽”,目前则是开放有条件“进口”。台“经济部”17日晚声称,“黄飞红麻辣花生”之所以不能“进口”,是因为台湾有生产花生产品,为了“保护”岛内产业,因此将比照螺蛳粉,禁止在台湾销售。
台湾中时电子报17日称,螺蛳粉是广西特色小吃,台湾北部比较有名的螺蛳粉店,开在包括新北永和、台北万华等地。台湾东森新闻网称,台北市的螺蛳粉店生意并未受到影响,用餐民众依旧大排长龙。有人表示,只要东西好吃,“管它从哪进口”。(环球网)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