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海奇幻夜》:一览瑰丽东方之美******
作者:钟 玲
奇幻东方之美,始于山海。
在《山海经》光怪陆离的世界里,奇特的珍禽异兽、神秘的上古英雄,与山川湖海、奇花异草,共同构筑了一个“东方源宇宙”。
一部上古奇书,极尽古人对世间最旖旎的想象。1月14日北方小年夜,以《山海经》为主题的国风幻境音乐晚会《山海奇幻夜》,将在优酷、河南卫视与观众见面,“实现”数千年来人们对自然天地的浪漫神想。
自2021年《唐宫夜宴》火爆出圈开始,河南卫视在两年的时间里,又陆续打造了《芙蓉池》《纸扇书生》《洛神水赋》《墨舞中秋帖》等一系列创新传统文化的特别节目。此次与优酷合作推出的《山海奇幻夜》,将目光聚焦在传说奇著《山海经》,在舞台上重现了那个古老又遥远的山海世界,于神灵异民、珍禽奇兽、灵草嘉木的交相辉映中,铺展出一幅瑰丽的诗意长卷。
题材的突破和视听的创新,追寻传统文化新表达
张予曦的歌曲《春意晚》,歌颂美好的爱情;S.I.N.G的歌曲《红莲》,展现巾帼不让须眉的侠气;萨顶顶的歌曲《鱼跃而上》,传达鱼化鲲鹏意象之美;裁缝铺的《神树·琴侠》,寻觅《山海经》神树传说与三星堆的千年“邂逅”……
《山海奇幻夜》分别以兔飞猛进、万狮如意、年年有鱼和美年腾达4个篇章,由玉兔、醒狮、吉鱼、喜鹊四种瑞兽引出不同的祈福舞台,以传递瑞兽背后的美好寓意。
除此之外,《山海奇幻夜》还选取了三个维度的符号来进行内容创作,神兽符号、故事符号、山海奇幻世界的视觉符号。这些符号的体现运用涵盖到剧本、服化、音乐制作的方方面面。《山海奇幻夜》还在共享潮年主题的贯穿之下,以三个逻辑线索,勾画中国人亘古不变的传统新年祝愿——
“乐在一起,祈佑新年”,主持人在年夜饭中相聚,聊新年、侃瑞兽、开年符;“乐见山海,瑞兽送福”,不同的瑞兽故事引出不同的舞台节目,艺人登场送出新年祝愿;“乐享当下,国潮生活”,邀约年轻一代山海达人,追寻传统文化在现代生活中的有趣表达。
一条“山海奇幻街”和一座“山海火锅店”,汇聚国内知名的“90后”山海匠人,《山海奇幻夜》以更年轻、更国潮、更烟火的方式,与观众一起迎接新年。
音乐+故事的高度融合,映射奇幻东方之美
吴克群的《夸父追日》、萨顶顶的《鱼跃而上》、刘宇的《神想·山海入梦》……沉浸式、虚实结合的幻美盛景穿越天地、日月、山川,那些动听的音乐,通过《山海奇幻夜》的舞台,以“新姿”谱写了包罗万象的山海魅力。
夸父的壮志能在摇滚中呐喊,九尾的妩媚也可在情歌中妙曼,应龙的不畏更能在说唱中张扬……能想象得到吗?那些《山海经》里传奇的英雄与神兽,竟在现代国潮音的诠释下,有了新形象,有了新样貌。
吴克群表演的《夸父追日》,将夸父的传说与中国航天“夸父一号”卫星做了古今链接,突破了夸父形象“遥望太阳不可及”的传统定位,以夸父和巨日的“博弈”,表达“逐日——是人类心底的壮志!”的精神内核,把国人皆知的经典故事续写成新史诗,映射中国人永不言败的逐梦情怀;毛不易的《风吟诛仙》,以刻有日月山川、守护山河大地的黄帝上古神器轩辕剑作为舞台,用歌声缅怀往日英雄,追忆铁骨柔情……
在故事题材和音乐曲目的选择上,《山海奇幻夜》以适配、沉浸为基本原则,一方面选择音乐本身的故事背景和词曲意境就能代入山海传奇的音乐,一方面又将舞台的视觉延展让故事深入词曲意境去拓展观众的联想。《夸父追日》《鱼跃而上》《风吟诛仙》《星河入梦》《无畏》《红莲》等极具古风国潮的曲目,通过虚拟技术的方式,呈现出具有完整故事感的山海奇幻舞台,做到了“让音乐述说故事,让故事赋能音乐”。
《山海奇幻夜》的节目形式,并没有局限在《山海经》的一个个具体的故事中,而是通过不同角度呈现《山海经》背后的传统文化。
“妙染”“守护”“逐梦”“良缘”“不畏”……《山海奇幻夜》以10个关键词,为晚会的节目做了一番文化梳理。特别是刘宇的中国舞节目《山海画卷》,其创意核心就是“妙染”,在舞台上,他以身为笔,取色天地,在山海画卷上描绘出了鸾鸟、驺吾、烛龙三张《山海经》的巨幅画作。这三幅画作的取色均来自河南省博物院珍藏文物上的中国传统色彩,分别是汝窑天蓝釉刻花鹅颈瓶的青、武则天金简的金、《四神云气图》的赤!
用中国传统颜色之美,来制作XR的虚拟舞台;以年轻化的国潮舞蹈,来妙染山海瑞兽的风姿,这样有趣的传统文化传播方式,能以最直观的视觉体验,让观众感受到《山海经》的奇妙世界,以及中华文化的东方之美。
以山海为题、祈福为笔、瑞兽为灵,充满无穷想象力的《山海奇幻夜》,用音乐诠释流传华夏2500年的《山海经》,也用千年韵味的国风浪漫引领人们穿越回历史的星河中感受华夏文明。
这是又一次古典传奇与现代舞台的浪漫相遇,我已经等不及了,你们呢?(钟玲)
春节旅游遇风险,消费者该如何规避?******
作为新冠降级后的首个小长假,“阳康”后,有人赶着春运回家过年,也有人选择抓住春节小长假去旅游,寻找久违的“诗和远方”。对于旅游出行高峰期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人们该如何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张倩通过新京报对广大旅客进行风险提示。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旅客该怎么维权?
在案例A中,春节期间,小王精心挑选了一条“苏杭”爆款旅游线路,打算带父母前往游玩,并通过某旅行社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双方对行程路线、具体景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游玩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苏州著名的A园林景点过于火爆,导致旅行社未能成功预订该景点门票,后旅行社擅自将行程路线中的A园林变更为B园林,小王一家的体验大打折扣。事后,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张倩解释,春节是旅游旺季,因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网红酒店涨价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充分协商,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或住宿安排。如未经协商,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降低酒店标准的,旅游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报名“低价游”却秒变“高价购”,旅行社要担责吗?
在案例B中,春节期间,某旅行社对外推出“云南7日游,只要399”的活动,已经退休的老张对此心动不已,于是报名参团。哪知在旅行过程中,不仅大部分景点都是“一晃而过”,还增加了好多购物环节,迫于导游的压力,老张无奈购买了一条蚕丝被、两块玉石共花费12000元。事后,老张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张倩解释,近年来,旅行社为招揽游客、谋取利益,往往以不合理低价组团,旅游者本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却不曾想“旅游”变“旅购”,心情和体验都大打折扣。低价旅游团的“盛行”,导致旅行社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的现象层出不穷。
旅游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价格合理的旅行社,避免陷入低价、免费旅游的陷阱。如若发生被强迫购物的情形,旅游者可保留好消费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此外,如旅行社或导游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旅游者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五十条主张权利,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拼团“自驾游”,“免责协议”难免责
在案例C中,小李和小赵都是某俱乐部的“自驾游”爱好者。春节期间,俱乐部组织者在微信群内发布一条“自驾游”报名信息,拟按照自己制定的旅游路线组织几名会员“AA制”自驾出游,小李、小赵看到消息后立即报名。出发前,大家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组织者仅安排出行过程中的吃、住、行,其他问题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的“免责协议”。行程过程中,因山路曲折,又恰逢雪天路滑,小李驾驶的自家车辆不幸侧翻,小李及坐在副驾驶的小赵均受重伤。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全责,小赵便将小李及俱乐部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倩解释,随着“自驾游”的日益盛行,小规模组团出游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车友俱乐部应运而生。一般情况下,俱乐部组织者负责制定“自驾游”路线、安排住宿饮食,参与者自行准备车辆或与他人拼车出行。此外,大家往往还签订“免责协议”表明自愿参与,责任自负的意愿,以此免除“后顾之忧”。但在损害发生时,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真正免责,小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俱乐部组织者因未在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审慎制定行程路线、提前预测天气状况、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等,亦应向小赵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参加活动,受伤需自己担责
在案例D中,小吴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草原3日游”旅行团。按照旅游行程,小吴观看了精彩的赛马比赛及摔跤比赛,观看过后,作为体育爱好者的小吴跃跃欲试,强烈要求与专业摔跤手“比试”一下,现场导游再三向其释明摔跤的风险,小吴却置之不理。一番小试过后,小吴被摔伤,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事后,小吴以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为由,将旅行社及摔跤手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倩解释,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具有民俗或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日益受到大家青睐,对于旅游过程中的特色活动,比如“草原游”中的摔跤运动、东北“冰雪季”中的滑雪运动,部分旅游者也蠢蠢欲动。
本案中,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摔跤运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危险性的情况下,对于自身能力做出错误判断,并自愿参加了摔跤活动,应当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于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摔跤项目不在旅行社原定的行程中,同时导游对小吴参与摔跤活动也进行了劝阻,故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的受伤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