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轨医生”春运故事:零下2℃为高铁隧道“把脉问诊”******
(新春走基层)“钢轨医生”春运故事:零下2℃为高铁隧道“把脉问诊”
中新网宁波1月16日电(林波 朱小刚)“李康,晚上施工你负责下行侧隧道边墙检查。”“吴海瑞,你和王达负责清运杂草,夜间天气寒冷,大家都注意保暖。”“好的,我们会按标作业,注意保暖。”
窗外,夜色浓烈,凛冽的寒风呼呼地吹着。室内,灯火通明,回荡着阵阵应答声。
近日,在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工务段椒江桥隧工区会议室里,工区班前点名会正在举行,该工区工长王海松对7位职工的工作进行分工。
当日23时,职工们按照各自分工到工具间准备作业用的机工具。
此时,深夜江边雾气来袭,短时间内能见度不到10米,只有几盏头灯闪烁着微弱的光。幸运的是,不一会儿雾气就有所消散,“钢轨医生”们搭乘工程车,赶赴杭台高铁下北山二号隧道进口,等待进网作业命令。
命令下达后,他们进入隧道,分三组进行作业。
隧道拱顶混凝土结构检查现场。 王威 摄据悉,下北山二号隧道全长429米,虽是一座短隧道,却是华东地区第一座单洞四线隧道,也是台州站进站咽喉口,在杭台高铁全线位置非常重要。
作业现场,他们利用检查锤、照相机、望远镜和限界测量仪等检测工具,对隧道衬砌、基础沉降和限界等技术指标进行检查。
在工友照明灯的配合下,王海松利用60倍变焦望远镜,对隧道拱顶的混凝土结构进行检查。隧道里温度较低,湿度较大,灯光也不够亮,王海松和工友配合着对隧道拱顶混凝土结构进行逐个分段分格检查。
“这次有雾气,所以镜头不太清楚,只有频繁清理镜头,才能看得更清楚、更准确。”每隔一段时间,王海松就停下来对望远镜进行擦拭,确保现场观测的精准度。
在仔细检查隧道衬砌后,他们又打开中心水沟盖板,对水沟进行检查,这时王海松发现水沟里有一处细小的泥土淤积,约一厘米高。
“短隧道火车快速行驶,尘土、铁屑等杂物容易被吹进来,在中心水沟形成淤泥堆积,我们要用铁锹等工具把淤泥处理掉,确保排水通畅。”王海松如是介绍。
与此同时,另外两组人利用检查锤,对隧道上行侧和下行侧的边墙进行敲击,确认墙体是否有空响,并对高铁未开通前整治过的细小问题进行复检。
检查记录现场。 王威 摄“95后”职工李康在该工区从事桥隧检修作业已经有8年,每天0时到4时的四个小时作业里,他做的工作简单又重复,就是用检查锤不断敲击边墙或者拿着本子对数据进行记录。
当日凌晨,隧道里的温度已下降到零下2℃,李康的脸上却冒出了汗。
“我们在敲击过程中,每一步都得仔细、认真,每一块都不能漏下,并把问题全部记录下来,立马去现场整治。对我们而言,这项工作虽然很累,但还是感到很自豪,能为列车运行安全做最好的保障。”李康如是说。
2023年的春运是杭台高铁开通后的第二个春运。其间,这些“钢轨医生”们将对铁路沿线隧道、桥梁等设备进行加密检查,对相关技术指标进行“把脉问诊”,确保高铁旅客安全出行。(完)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