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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大科研人员发现地球最早的隐居型环节动物丝鳃虫******

  中新网西安2月3日电 (记者 阿琳娜)记者3日从西北大学获悉,研究人员通过形态和谱系分析发现,澄江拟管虫属于高度演化的环节动物,隶属于隐居型丝鳃虫类。该研究将环节动物门类蛰龙介虫目化石的发现从石炭纪前推到寒武纪早期,前推至少2亿年。

  环节动物是现代重要的动物门类,在海洋和陆地都十分常见,目前已知至少有2万多种、81科,主要以蚯蚓、沙蚕和蚂蟥最为常见。目前研究认为环节动物门存在或起源于隐居类祖先,现代的扇毛虫(俗称笼头虫)就属于这个类群,但缺乏早期化石记录。

  澄江化石库以精美的特异型软躯体化石保存而著名,化石再现了不同类型动物的消化道、管状血管、腿肢结构,甚至取食触手和刚毛。澄江动物群发现的化石已经超过220个属种,主要以节肢动物和各种蠕形泛节肢动物为主。但现代海洋中繁盛的软体动物、环节动物等底栖动物却十分少见。

  基于西北大学早期生命研究所长期积累的15枚澄江拟管虫标本,该校地质学系张志飞教授课题组对该类化石进行了重新研究,研究表明,早期认为的帚虫动物事实上属于形态高度演化的多毛类扇毛虫。该类化石的研究表明环节动物的隐居型起源于寒武纪早期,进一步表明环节动物至少在澄江动物群甚至更早时期已经发生大辐射,也证明了保存精美软躯体化石的特异型化石库在不同门类的保存中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地球生命有38亿年的历史,5.6亿年至5.2亿年前的寒武纪大爆发将地球划分为隐生宙和显生宙,成为地球演化的重要分水岭。长期研究认为寒武纪大爆发诞生了地球动物树的基本框架,诞生了现代动物门类的根,4.8亿年奥陶纪之后各门类的纲目科属种才大量出现,导致地球动物树才开始枝繁叶茂。

  然而,寒武纪早期腕足动物研究,尤其最新的环节动物“丝鳃虫”的论证对这种传统认识提出了新的挑战,表明寒武纪大爆发并非只是动物门级干群祖先类型的出现,酷似现代海洋的动物属种也突发性出现在5.2亿年前的海洋中。

  “此次研究表明,有些现生动物门类的大多数类型,如环节动物可能并不在特异型化石保存的环境中繁盛或生活。因此,特异型化石库并不能完全揭示地球生命演化的历史过程,尚需其他环境化石的约束和补充,这为进一步探索现生动物类群的化石空白提供新的思路和启示。”张志飞说。(完)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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