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致中新社建社70周年的贺信在中新社干部职工中引起热烈反响******
中新网北京9月23日电 (记者 梁晓辉)“70年来,中新社坚持爱国主义的报道方针,坚持为侨服务,为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发挥了积极作用。”9月23日,在中新社建社70周年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发来贺信,向中新社全体同志致以诚挚的祝贺。习近平总书记的贺信在中新社干部职工中引起热烈反响。
当天下午,中新社召开社委会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贺信精神。
9月23日下午,中新社召开社委会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贺信精神。 蒋启明 摄“在中新社建社70周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发来贺信,对中新社工作给予充分肯定,为做好国际传播工作指明前进方向,让我们倍感振奋、备受鼓舞。”中新社社长陈陆军说,“站在新的起点上,中新社将以高度的历史自觉创新国际传播话语体系,加快融合发展,提高国际传播能力,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回顾中新社走过的路,可谓70年风雨,70年辉煌。”中新社原副社长、周恩来侄女周秉德说,中新社当年从47人开始,到拥有一支2000多人的专门人才队伍,一代代中新人怀揣理想,不忘初心使命,甘于奉献付出,成就了今天的国际传播事业。“读了贺信,我倍感欣慰,也倍感骄傲和自豪!”
中新社70年的发展,离不开党中央的关心和指导。1952年,在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陈云等中央领导同志的关心支持下,在习仲勋、廖承志、王稼祥等同志的直接领导下,中新社肇始创建。当年10月1日,中新社向海外发出了第一篇广播新闻稿《首都纪念国庆节举行隆重阅兵式》,以此标定了10月1日作为中新社的社庆纪念日。70年来走过的历程证明,党的坚强领导始终是中新社发轫、成长、嬗变的根本。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新社始终把全方位解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展现总书记大国领袖形象作为工作重点,倾力打造重点品牌融媒体专栏“近观中国”等报道习近平总书记活动的栏目,推出富有中新风格和差异化、辨识度的核心报道精品,充分展现大党大国领袖领航掌舵的作用。“近观中国”专题策划推出的“大变局·中国治”系列报道荣获中国新闻奖一等奖。
中新社政文部副主任郭金超表示,我们要不断增强履职尽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习近平总书记活动报道和党的创新理论宣传作为重中之重,紧扣新时代中国发展的重大议题,用中国理论阐释中国实践,用中国实践升华中国理论,用心用力用情推出更多展现新时代风貌、彰显中国气质的新闻作品,讲好新时代中国故事,做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国际传播。
在长期的对外传播实践中,中新社注重遵循国际传播和跨文化传播规律,以新闻立社、以特色兴社。“走过70年,中新社以独具特色的‘中新风格’成为中国新闻界的‘奇兵’,发挥着联通中外的桥梁作用”,中新社总编室主任张红认为,站在新起点上,我们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贺信中对中新社作出的重要指示,创新话语表达,当好国际传播的“国家队”。特别是在党的二十大报道中,我们将坚持“中国立场、国际表达”,帮助外界更好地读懂中国,读懂中国共产党。
9月23日下午,中新社召开社委会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贺信精神。 蒋启明 摄中新社因服务海外华文媒体而生。在建社70周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中新社要“积极联系海外华文媒体”的要求。中新社海外中心主任黄耀柏表示,总书记的殷殷嘱托蕴涵了对国际传播的高度重视和对海外华文媒体的深情厚谊。“我迅速将总书记贺信的内容分享给海外华文媒体同业,他们纷纷向我社表达祝贺的同时也非常振奋,称赞这也是对海外华文媒体的最好鼓励。”
习近平总书记在贺信中对中新社坚持爱国主义的报道方针给予了肯定,提出“促进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的要求。中新社港澳台部主任魏群说,我们将用心用情用力做好海内外各领域宣传报道工作,广泛团结海内外中华儿女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共同奋斗。
从创办之初,中新社就被赋予向世界介绍中国的定位。中新社评论理论部主任董会峰说,总书记提出要“推动中外文明交流、民心相通”,赋予中新社重要使命。中新社的特稿专栏“东西问”聚焦文明互鉴,依托中外专家,注重学媒结合,网络综合阅读逾10亿人次。“落实总书记贺信精神,推动中外文明交流、民心相通。我们的探索永远在路上,需要付出更艰苦努力。”
在中国著名侨乡福建,中新社福建分社社长徐德金表示,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期间,多次提出福建要增强侨务意识和机遇意识,更加重视侨资、侨力、侨智。此次,习近平总书记在贺信中对中新社“坚持为侨服务”作出了肯定。未来,我们要继续以侨为桥,凝聚侨心、发挥侨力、维护侨益,以更主动的姿态做好涉侨新闻报道。
河北、浙江、上海等分社负责人纷纷表示,要认真学习领会总书记贺信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增强报道亲和力和实效性,提高国际传播能力。
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个人、入职7年的中新社青年记者杨程晨说,我刚好走过中新社时间刻度的十分之一。作为新一代的中新人,要以习近平总书记贺信精神为指引,赓续红色血脉,牢记使命嘱托,以自信的态度、高昂的热情、专业的水准,更加生动活泼地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
“我们要深刻理解和把握贺信的核心要义、精神实质,守正创新,加快融合发展。”中新社总编辑张明新表示,中新社正在构建全媒体传播矩阵,着力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多样式的立体化宣传报道格局,将更加充分、更加鲜明地展现中国故事及其背后的思想力量和精神力量,展示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努力塑造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完)
春节旅游遇风险,消费者该如何规避?******
作为新冠降级后的首个小长假,“阳康”后,有人赶着春运回家过年,也有人选择抓住春节小长假去旅游,寻找久违的“诗和远方”。对于旅游出行高峰期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人们该如何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张倩通过新京报对广大旅客进行风险提示。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旅客该怎么维权?
在案例A中,春节期间,小王精心挑选了一条“苏杭”爆款旅游线路,打算带父母前往游玩,并通过某旅行社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双方对行程路线、具体景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游玩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苏州著名的A园林景点过于火爆,导致旅行社未能成功预订该景点门票,后旅行社擅自将行程路线中的A园林变更为B园林,小王一家的体验大打折扣。事后,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张倩解释,春节是旅游旺季,因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网红酒店涨价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充分协商,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或住宿安排。如未经协商,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降低酒店标准的,旅游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报名“低价游”却秒变“高价购”,旅行社要担责吗?
在案例B中,春节期间,某旅行社对外推出“云南7日游,只要399”的活动,已经退休的老张对此心动不已,于是报名参团。哪知在旅行过程中,不仅大部分景点都是“一晃而过”,还增加了好多购物环节,迫于导游的压力,老张无奈购买了一条蚕丝被、两块玉石共花费12000元。事后,老张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张倩解释,近年来,旅行社为招揽游客、谋取利益,往往以不合理低价组团,旅游者本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却不曾想“旅游”变“旅购”,心情和体验都大打折扣。低价旅游团的“盛行”,导致旅行社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的现象层出不穷。
旅游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价格合理的旅行社,避免陷入低价、免费旅游的陷阱。如若发生被强迫购物的情形,旅游者可保留好消费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此外,如旅行社或导游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旅游者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五十条主张权利,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拼团“自驾游”,“免责协议”难免责
在案例C中,小李和小赵都是某俱乐部的“自驾游”爱好者。春节期间,俱乐部组织者在微信群内发布一条“自驾游”报名信息,拟按照自己制定的旅游路线组织几名会员“AA制”自驾出游,小李、小赵看到消息后立即报名。出发前,大家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组织者仅安排出行过程中的吃、住、行,其他问题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的“免责协议”。行程过程中,因山路曲折,又恰逢雪天路滑,小李驾驶的自家车辆不幸侧翻,小李及坐在副驾驶的小赵均受重伤。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全责,小赵便将小李及俱乐部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倩解释,随着“自驾游”的日益盛行,小规模组团出游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车友俱乐部应运而生。一般情况下,俱乐部组织者负责制定“自驾游”路线、安排住宿饮食,参与者自行准备车辆或与他人拼车出行。此外,大家往往还签订“免责协议”表明自愿参与,责任自负的意愿,以此免除“后顾之忧”。但在损害发生时,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真正免责,小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俱乐部组织者因未在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审慎制定行程路线、提前预测天气状况、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等,亦应向小赵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参加活动,受伤需自己担责
在案例D中,小吴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草原3日游”旅行团。按照旅游行程,小吴观看了精彩的赛马比赛及摔跤比赛,观看过后,作为体育爱好者的小吴跃跃欲试,强烈要求与专业摔跤手“比试”一下,现场导游再三向其释明摔跤的风险,小吴却置之不理。一番小试过后,小吴被摔伤,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事后,小吴以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为由,将旅行社及摔跤手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倩解释,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具有民俗或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日益受到大家青睐,对于旅游过程中的特色活动,比如“草原游”中的摔跤运动、东北“冰雪季”中的滑雪运动,部分旅游者也蠢蠢欲动。
本案中,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摔跤运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危险性的情况下,对于自身能力做出错误判断,并自愿参加了摔跤活动,应当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于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摔跤项目不在旅行社原定的行程中,同时导游对小吴参与摔跤活动也进行了劝阻,故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的受伤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