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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当局下架螺蛳粉、麻辣花生?挡不住台湾民众“中国胃”******

  “你是中国人、我是中国人,四舍五入,你是我的人”……

  近日,大陆一款螺蛳粉包装上印有如上的字样,在台湾引起争议。民进党当局宣布大陆螺蛳粉涉及违反进出口等有关法令,不准进口,并要求超市、电商等全面下架。

在岛内引起争议的螺蛳粉包装。图片来源:台湾中时新闻网

  随后,台经济部门17日晚间又宣布,因台湾本土产花生,大陆产某知名麻辣花生未开放项目进口,“经济部”会提醒厂商下架,另外,大陆零食魔芋爽必须经许可方可输入销售。

  台当局下架螺蛳粉、麻辣花生?

  台湾民众:买!囤!

  民进党当局的做法反而激起岛内对大陆零食的追捧,掀起了囤积大陆零食的热潮。

  17日晚上,岛内知名电商平台显示,排在第一名的热门商品正是螺蛳粉,第二名为来自大陆的知名零食“魔芋爽”,这“显示‘经济部’要求下架,但网络上已出现囤货潮”。台湾经济日报网称,打开电商平台,可以看到琳琅满目的大陆制零食,许多卖家都在出售魔芋爽、麻辣花生等。

  魔芋爽在台湾小学生之间“疯传”

  在台湾知名电商平台上,有不少大陆零食都在热销。《环球时报》记者搜索发现,在虾皮购物网站上,比较受欢迎的大陆零食有酸枣糕、油爆虾尾、老酸奶软糖、卫龙牌辣条以及魔芋爽等。在另一电商平台露天市集上,如大白兔奶糖、重庆小面、兰州拉面、黄飞红麻辣花生等都卖得十分火热。

  早在去年3月,台湾联合新闻网就曾报道魔芋爽等大陆零食在台湾的火爆现象。

魔芋爽。来源:CCTV中文国际频道截图

  报道称,一包魔芋爽在台湾卖得非常便宜,大概单价为5元新台币左右(1元人民币约合新台币4.49元),成为小学生之间“疯传”的零食。

  台“华视”新闻网18日称,这些大陆零食不知不觉,走进了台湾民众的零食柜,还有不少“网红”发布“开箱试吃”视频。

  台湾雅虎奇摩新闻网18日进行了一项网络调查,针对“你会购买大陆制的食品吗?”的提问,截至19日中午,在约9000份回答中,分别有15.4%与47.2%的人选择“经常购买”与“偶尔购买”。

台湾夜市中售卖大陆零食的摊位。来源:台湾《联合报》 记者 刘懿萱 摄

  两岸网友:无聊,格局小了……

  台当局对于大陆产螺蛳粉、麻辣花生等食品的“禁令”消息一出,两岸网友纷纷热议。

  有岛内网友批“真的蛮无聊的,食物也要算统战,馄饨面,炒饭要不要禁一下,脑残”“大陆的包装也是这样啊,前几年的土味情话”“土味情话的梗好几年了,对象也不是台湾”“我在北美买包装也是印这样”“事实可见谁才是玻璃心”。

台湾网友评论

  据中时新闻网报道,一则以“你认为最该禁的是什么”街头采访中,台湾民众的答案包括,“日本核食,因为还不太安全。”“莱猪,对身体有影响的就先禁。”“民进党的脑袋,因为它太偏激且执著。”

  有大陆网友表示,这样做“格局小了”。

来源:微博截图

  毕竟,“味觉不会骗人”,“同是中国人,都有中国胃”。

螺蛳粉、麻辣花生、魔芋爽……

台湾民众喜欢的大陆零食

哪些也是你爱吃的?

  来源:环球时报、中国新闻网此前报道、中时新闻网、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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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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