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转会“开窗”时间一推再推 中超联赛最早4月中下旬揭幕******
中国足球转会“开窗”时间一推再推
中超联赛最早4月中下旬揭幕
北京时间2月1日,国际足联转会匹配系统TMS的更新信息显示,2023年度中国足球首期国际转会窗口延至2月20日开启,至4月10日关闭。如果这一安排不再调整,那么就意味着新赛季中超联赛最早于4月中下旬拉开帷幕。
去年年底,国际足联TMS系统曾显示,本年度首段中国足球国际转会窗口期于今年1月16日开启。但就在16日当天,TMS系统更新了相关信息,显示本次开窗时间将延至2月1日。而最新的开窗时间被进一步推延至2月20日。
一般来说,各协会开闭转会窗口的时间节点,都会围绕着本国(地区)联赛的竞赛计划来设定。如,转会窗开启时间一般会设在联赛开赛前1到2个月,而关闭时间则安排在联赛开赛前1到2周,从而方便各俱乐部在锁定新援后,获得必要的新援注册及阵容磨合时间。
需要说明的是,除非相关会员协会向FIFA提出特别开窗申请,否则各会员协会已在册球员(含外籍球员)在国内俱乐部之间完成转会,其转会手续也必须在国际足联批复的国际转会窗口期内落实。这也是部分中超俱乐部春节前后虽官宣引进新援,却没有完成球员注册与转会手续的原因。
TMS系统更新的信息显示,本年度中国足球首段国际转会窗口期将于2月20日开放,至4月10日关闭,这意味着新赛季中超联赛有望于4月中下旬开赛。在3月20日至28的国际比赛日中,中国男足将受邀与新西兰队进行两场热身。虽然到目前为止,国足新年首期集训计划尚未公布,但中国男足亚运代表队已明确本月进行新年首期集训,这两支国字号球队3月下旬都将出访新西兰,其球员都可以在结束国际比赛日后,在联赛开赛前及时返回各自俱乐部,有时间与球队进行磨合。
据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中国足协、中足联筹备组近期也在加紧研究联赛相关问题。关于俱乐部欠薪清偿进展程度、新赛季各级联赛的参赛规模、各级联赛球员注册与转会办法将在接下来的一个月内得到明确。
TMS系统更新的信息还显示,中国足球本年度第二段转会窗口期,也就是所谓夏季转会窗将由7月1日延至8月1日开放,关闭时间为8月31日。结合国内足坛本年度转会冬窗开启时间两度被延后的事实,不排除开窗时间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被进一步推延的可能性。
延伸
杜兆才遗憾无缘连任FIFA理事
第33届亚足联会员代表大会于北京时间2月1日下午在巴林麦纳麦海湾会展中心召开。会议期间,亚足联按议程进行了新周期(2023年至2027年)换届选举。在备受中国足球界关注的国际足联理事会理事投票选举中,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中国足协副主席杜兆才获得了18票,遗憾地在“7选5”的竞争中落选,无缘连任。韩国足协主席郑梦奎则连续两度落选。从亚足联领导层或决策层新一轮“洗牌”结果看来,亚洲足坛天平“西倾”的趋势尤为明显,中国足球在竞争外事话语权及参与各类国际竞争方面,将面临更为严峻的形势。
在7位候选人当中,有4人的当选其实在会议召开前就已经板上钉钉,这4人分别是日本足协主席田岛幸三、菲律宾足协主席阿拉内塔,以及两位参选新人卡塔尔足协主席塔尼和沙特足协主席梅沙尔。
这样一来,余下一个国际足联理事席位就在中国、韩国、马来西亚三国足协的代表中产生。马来西亚足协哈米丁虽然是首次参选,但其背景优势比较突出。此次竞选结果,对于中国足球而言无疑是一个巨大的遗憾。
当然,杜兆才未能连任,受到影响的恐怕不止是中国足球,还有东亚足球。在当选新周期国际足联理事会理事的6名成员中,来自东亚大区会员协会的仅有田岛幸三,余下5人中有3人来自西亚大区(包括自动当选国际足联理事会理事的亚足联主席萨尔曼)、2人来自东南亚大区。再结合连续3届亚洲杯确定在西亚大区会员协会国举办、亚冠联赛按西亚大区会员协会职业联赛竞赛办法调整为跨年赛制,不难看出,亚洲足坛的天平正逐步“西倾”。对中国足球和中国足协来说,面对现实并保持警惕之余,唯有全力提升自身硬实力并完善对外交流,才可能应对接下来更严峻的国际挑战。
本组文/本报记者 肖赧
统筹/王咏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